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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扶持发展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或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对承办单位和出口企业使用扶持发展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审核出口企业的扶持发展资金资助额;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出口企业; (三)有无截留、挪用扶持发展资金或其他相关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 (四)扶持发展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口企业或承办单位,视情节轻重,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将收回扶持发展资金或取消承办权,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发展资金; (二)截留或挪用扶持发展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二十条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办单位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全国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分季度资助情况表 编制单位: 200__年第___季度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省(自治区、直辖 │投保公司全称│保单号│险种类别│保险金额│应收保费金额│实收保费金额│ 资助 │ 资助金额 │ │市及计划单列市) ├──────┼───┼────┼────┼──────┼───┬────┼───┼───┬────┤ │││││││本季度│本年累计│ 比例 │本季度│本年累计│ ├────────┼──────┼───┼────┼────┼──────┼───┼────┼───┼───┼────┤ ││││││││││││ ├────────┼──────┼───┼────┼────┼──────┼───┼────┼───┼───┼────┤ ││││││││││││ ├────────┼──────┼───┼────┼────┼──────┼───┼────┼───┼───┼────┤ ││││││││││││ ├────────┼──────┼───┼────┼────┼──────┼───┼────┼───┼───┼────┤ │合计│││││││││││ └────────┴──────┴───┴────┴────┴──────┴───┴────┴───┴───┴────┘ 附表2 全国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分省市实际资助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 200__年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省(自治区、直辖│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总计│ │ 市及计划单列市)├──┬──┬───┼──┬──┬───┬──┬──┬──┼──────┼──┤ ││ ***│ ***│小计│*** │ ***│*** │ ***│*** │小计│││ ├─────┬──────┼──┼──┼───┼──┼──┼───┼──┼──┼──┼──────┼──┤ ││保险金额││││││││││││ │├──────┼──┼──┼───┼──┼──┼───┼──┼──┼──┼──────┼──┤ ││应收保费金额││││││││││││ │ 合计 ├──────┼──┼──┼───┼──┼──┼───┼──┼──┼──┼──────┼──┤ ││实收保费金额││││││││││││ │├──────┼──┼──┼───┼──┼──┼───┼──┼──┼──┼──────┼──┤ ││资助金额││││││││││││ ├─────┼──────┼──┼──┼───┼──┼──┼───┼──┼──┼──┼──────┼──┤ ││保险金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