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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人发[2002]32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5个配套文件。现将5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各地及时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略)
  
  2、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
  
  3、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4、关于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改革精神,推动医疗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薪制主要在医疗事业单位中试行,试行年薪制的医疗事业单位要在实行整体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领导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体现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精神,做到责任和权利相统一、贡献与报酬相一致、个人收益与单位效益相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主管部门对年薪制方案和发放工作进行审批、监督。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五条 年薪收入要从实际和发展的角度,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经济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八倍。年薪收入由基薪(基本收入)和绩薪(业绩收入)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年度工作的基本报酬。基薪主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本单位工资水平确定。
  
  第七条 绩薪是年度工作和任期工作业绩的报酬,分为年度绩薪和任期绩薪两部分。绩薪主要视其完成工作目标和单位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绩薪要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加以分解和量化。绩薪的确定要在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
  
  第三章 年薪制的考核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必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要将任期工作目标分解为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细化、量化为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应包括岗位责任、医德医风、人才队伍建设、科技进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根据每一方面内容权重与完成情况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年度绩薪、任期绩薪的分解数额。
  
  第九条 量化的考核指标值在首次确定时,原则上应以本单位前三年的平均值作为参考。在此后确定考核指标值时,应体现逐年合理增长的精神。
  
  第十条 年薪制的考核分为自我评价、单位考核、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三个层次逐级进行。要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条考核。单位考核结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年薪的发放
  
  第十一条 基薪按月发放;年度绩薪按年度发放;任期绩薪在任期届满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兑现年度绩薪、任期绩薪必须在严格的考核和全面的财务审计基础上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薪和任期绩薪。
  
  第十四条 任期不满一年的年薪制人员不发绩薪,只按当年实际任期计发基薪或按本人未实行年薪时的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代为扣缴。
  
  第十六条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不再从单位领取年薪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对在实施年薪制过程中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有意侵犯国家、集体或职工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其实行年薪制资格,已经获取的年薪予以追回,并对有关人员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单位关键岗位、重点学科带头人的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策。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聘后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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