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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02]651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21号)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到0.151元/千瓦时。为解决葛洲坝电厂提价对有关省(市)区销售电价的影响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有关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免征湖北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1.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三、华东区销售电价受葛洲坝提价影响甚微,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仍按原标准征收,提价影响由华东区有关省(市)自行消化。
  
  四、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竞价上网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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