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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业部令第25号
【颁布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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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根据需要或有关机关的要求,组织各司局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
  
  第三十五条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需要由农业部修改的,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经清理需要修改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领导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经清理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经清理应当废止的规章,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部长签署农业部令予以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农业部各司局应当掌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
  
  (二)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代的;
  
  (三)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农业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工作,由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组织有关司局办理。
  
  第四十条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应当参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农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汇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立法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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