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19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
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
  
  │ 单位 │小计│猎豹│庆铃│庆铃│北京│
  
  │││CFA5022XZH│QL6470DY11│ TFS17HDLM│ BJ2024ZQ1F1│
  
  ├─────┼────┼─────┼─────┼─────┼──────┤
  
  │河北│7 │4 │││3 │
  
  ├─────┼────┼─────┼─────┼─────┼──────┤
  
  │山西│2 ││││2 │
  
  ├─────┼────┼─────┼─────┼─────┼──────┤
  
  │辽宁│5 │5 ││││
  
  ├─────┼────┼─────┼─────┼─────┼──────┤
  
  │吉林│3 │2 │││1 │
  
  ├─────┼────┼─────┼─────┼─────┼──────┤
  
  │黑龙江│7 │3 │4 │││
  
  ├─────┼────┼─────┼─────┼─────┼──────┤
  
  │上海│1 │1 ││││
  
  ├─────┼────┼─────┼─────┼─────┼──────┤
  
  │江苏│5 │3 │││2 │
  
  ├─────┼────┼─────┼─────┼─────┼──────┤
  
  │浙江│9 │3 │1 ││5 │
  
  ├─────┼────┼─────┼─────┼─────┼──────┤
  
  │福建│18│11│6 │1 ││
  
  ├─────┼────┼─────┼─────┼─────┼──────┤
  
  │江西│4 ││2 ││2 │
  
  ├─────┼────┼─────┼─────┼─────┼──────┤
  
  │河南│16│3 │5 │5 │3 │
  
  ├─────┼────┼─────┼─────┼─────┼──────┤
  
  │湖南│6 │6 ││││
  
  ├─────┼────┼─────┼─────┼─────┼──────┤
  
  │广西│19│6 │4 │7 │2 │
  
  ├─────┼────┼─────┼─────┼─────┼──────┤
  
  │四川│14│10│3 ││1 │
  
  ├─────┼────┼─────┼─────┼─────┼──────┤
  
  │贵州│7 │4 │2 │1 ││
  
  ├─────┼────┼─────┼─────┼─────┼──────┤
  
  │云南│31│14│2 ││15│
  
  ├─────┼────┼─────┼─────┼─────┼──────┤
  
  │宁夏│2 │1 │1 │││
  
  ├─────┼────┼─────┼─────┼─────┼──────┤
  
  │新疆│2 │2 ││││
  
  ├─────┼────┼─────┼─────┼─────┼──────┤
  
  │合计│158 │78│30│14│36│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