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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13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48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六)对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补税;
  
  (七)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八)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九)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予以扣回;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附件8)或《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件9),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性的基础上,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2003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03年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件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件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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