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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6
【实施时间】 2002-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开展缩短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统计申报时限工作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二、提高国际收支申报时效是否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
  
  从1996年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以来,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日趋完善,申报主体申报意识也不断增强,国际收支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有了极大地改善,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高申报时效,不改变现有的银行操作,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也没有任何程序上、制度上的改变,不会增加银行和申报主体的负担。另外,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远程申报业务和数据接口转换,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和原则是什么?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中国居民是指:(1)在中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一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除此之外属于非居民。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原则: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收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如何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款项之日(以解付行入账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到该解付银行,分别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解付银行。
  
  通过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的同时,分别按照《贸易进口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完整、准确的申报单交付款银行。
  
  五、填写申报单时应注意的事项
  
  1.申报号码。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编制。
  
  2.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栏,由申报人根据该笔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交易性质,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编制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表,对应正确填写。交易附言是对该笔涉外收支交易性质的简要描述,应与交易编码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国别或地区。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4.申报人的签章。单位申报时,在申报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外]上除可以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申报时,可以签名,也可以盖人名章。
  
  六、对不及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主体如何处罚?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账,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此外,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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