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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0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制定《2003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附件1)、《2003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附件2)。 二、除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外,大米、玉米、小麦、棉花等4种农产品出口配额另行下达。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具有品牌的出口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上报外经贸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2003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2.2003年农产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12月25日 附件一 2003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品名称:茶叶 单位:吨┌──────────┬───────────────────────────┐ │地区或企业│配额数量│ │├─────┬─────┬──────┬────────┤ ││绿茶│红茶│乌龙茶│ 其他特种茶 │ ├──────────┼─────┼─────┼──────┼────────┤ │总计│160000│50000 │25000 │30000 │ ├──────────┼─────┼─────┼──────┼────────┤ │安徽省│7500│3800││400 │ ├──────────┼─────┼─────┼──────┼────────┤ │福建省│2500│900 │9200│5100│ ├──────────┼─────┼─────┼──────┼────────┤ │广东省│8600│6100│3000│6200│ ├──────────┼─────┼─────┼──────┼────────┤ │广西自治区│600 │1400││1000│ ├──────────┼─────┼─────┼──────┼────────┤ │海南省│400 │200 │││ ├──────────┼─────┼─────┼──────┼────────┤ │河南省│100 ││││ ├──────────┼─────┼─────┼──────┼────────┤ │湖北省│800 │500 ││100 │ ├──────────┼─────┼─────┼──────┼────────┤ │湖南省│5300│13000 │100 │800 │ ├──────────┼─────┼─────┼──────┼────────┤ │吉林省││100 │││ ├──────────┼─────┼─────┼──────┼────────┤ │江苏省│300 │2100││500 │ ├──────────┼─────┼─────┼──────┼────────┤ │江西省│3800│500 │300 │800 │ ├──────────┼─────┼─────┼──────┼────────┤ │宁波市│20000 │1000││400 │ ├──────────┼─────┼─────┼──────┼────────┤ │上海市│6200│2100││1500│ ├──────────┼─────┼─────┼──────┼────────┤ │深圳市│100 │200 │3000│2200│ ├──────────┼─────┼─────┼──────┼────────┤ │四川省│300 │100 ││100 │ ├──────────┼─────┼─────┼──────┼────────┤ │厦门市│200 │100 │6400│300 │ ├──────────┼─────┼─────┼──────┼────────┤ │云南省│1300│3000││2600│ ├──────────┼─────┼─────┼──────┼────────┤ │浙江省│83800 │5700││7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