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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48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9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失效]

[接上页]

  ├──────────────┼──────────────────────────────────┤
  
  │到货口岸:│合同号:│
  
  ├───┬─────┬────┼───┬───┬────┬───┬───┬─────────────┤
  
  ││ 货名 │ 规格 │税号│ 数量 │单位│ 金额 │ 币制 │征免意见│
  
  │序号├─────┼────┼───┼───┼────┼───┼───┼───┬─────┬───┤
  
  │││││││││ 关税 │代征税│其他│
  
  ├───┼─────┼────┼───┼───┼────┼───┼───┼───┼─────┼───┤
  
  │1 │││││││││││
  
  ├───┼─────┼────┼───┼───┼────┼───┼───┼───┼─────┼───┤
  
  │2 │││││││││││
  
  ├───┼─────┼────┼───┼───┼────┼───┼───┼───┼─────┼───┤
  
  │3 │││││││││││
  
  ├───┼─────┼────┼───┼───┼────┼───┼───┼───┼─────┼───┤
  
  │4 │││││││││││
  
  ├───┼─────┼────┼───┼───┼────┼───┼───┼───┼─────┼───┤
  
  │5 │││││││││││
  
  ├──┬┴─────┴────┴───┴───┴────┴───┴───┴───┴─────┴───┤
  
  │备注││
  
  ├──┴─────┬────────┬───────────────────────────────┤
  
  │审批海关签章:│核放海关批注:│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应分别填写。一份│
  
  │││合同内货物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表中“征免性质/代码”栏应按海关H883规范要求正确填写。 │
  
  │││3.“审批依据”栏应填写所依据的《用途申报表》的编号。│
  
  │││4.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负责人:│负责人:│5.本表限当年使用,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
  
  │││海关申请延期或退单。│
  
  │││6.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单位应事先报│
  
  │年月日│年月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按规定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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