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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88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25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第437项至第461项)。其中,第455项中的金融机构部分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第八条中规定的下列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一)各类汇兑业务;(二)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三)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四)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五)委托贷款业务;(六)各类代理销售业务,包括代售旅行支票业务;(七)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八)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九)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十)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包括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安排;(十一)保管箱业务。第456项中的适用审批制以外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是指银行依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第十条规定的适用备案制的新业务品种。
  
  二、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总行将逐步清理有关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认真处理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问题,防止管理脱节,密切关注并及时报告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后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200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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