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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检[2002]284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2-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和业务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通过发行期刊、创制网页、召开形式多样的座谈会、情况通气会、专题研讨会、物价员联系会议等加强工作联系和业务交流。出台涉及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法规、政策要认真听取物价员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价员提出或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作为价格决策和指导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对物价员的培训。帮助物价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对价格管理以及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政策法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给予必要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经济监督、市场管理的有关制度,提高物价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五)建立物价员岗位资格证书制度。鼓励物价员自愿参加考核,具体办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进行培训、考核、颁证。通过实行证书管理制度,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保持物价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六)建立物价员档案制度。记录物价员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情况。对价格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物价员进行表彰;对因坚持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而受到打击和排挤的物价员,应当为其伸张正义,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条件的,已获得物价员证书的要取消,并建议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确定加强物价员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行业,如医疗卫生、教育、邮电通信、交通运输、旅游、房地产、电力、自来水、燃气、热力、石油、药品以及大中型商业、餐饮业、城乡集贸(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作为加强物价员工作的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要注意发挥价格协会在加强物价员工作中的作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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