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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械[2002]47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4
【实施时间】 2003-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接上页]
检查组对企业检查时,召开首次会议,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填写《外科植入物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情况记录表》(见附录1)。随后与生产企业领导层交换意见。最后检查组召开末次会议做出现场检查评价并填写《外科植入物企业生产条件检查评定结论表》(见附录2)。
  
  4、产品抽样检测
  
  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可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现场检查通过的企业按照《细则》相应附录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抽样时,由检查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并现场封样,填写《外科植入物企业产品抽样单》(见附录3),《抽样方法》(见附录4)。已封样品需在三日内寄出,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可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5、异常情况处理
  
  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检查组长有权决定终止检查,并将结果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为保证检查人员准确、公正、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企业对检查人员工作情况和意见可填写《外科植入物企业检查员现场检查情况反馈表》(见附录5)。
  
  五、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表 ① 、 ②、 ③ 、 ④ 、 ⑤ 、 ⑥、 ⑦ 、 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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