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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要求,现就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具体项目名称及设定依据见附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当事人依据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审批。 三、与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工作衔接及后续管理方式,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本通告附件所列第29项、第30项、第31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事宜,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商定后另行通告。 四、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着手清理与被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32项)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予以公布。 五、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国证监会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 ┃序│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 ┃号││┃ ┠─┼──────────┼─────────────────────────┨ ┃1 │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br / br / ┃│部初审│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 ┠─┼──────────┼─────────────────────────┨ ┃2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br / br / ┃│核准│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0]73号)┃ ┠─┼──────────┼─────────────────────────┨ ┃3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br / br / ┃│处设立初审│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 ┃││号)┃ ┠─┼──────────┼─────────────────────────┨ ┃4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br / br / ┃│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初│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 ┃│审│号)┃ ┠─┼──────────┼─────────────────────────┨ ┃5 │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外国证券类机构驻┃br / br / ┃│处展期核准│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26┃ ┃││号)┃ ┠─┼──────────┼─────────────────────────┨ ┃6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br / br / ┃│业务资格证书核准│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 ┃││监[1996]5号) ┃ ┠─┼──────────┼─────────────────────────┨ ┃7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br / br / ┃│业务资格初审│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 ┃││监[1996]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证 ┃br / br / ┃││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 ┃││字[1999]39号)┃ ┠─┼──────────┼─────────────────────────┨ ┃8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br / br / ┃│业务资格展期核准│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证┃ ┃││监[1996]5号) ┃ ┠─┼──────────┼─────────────────────────┨ ┃9 │境内证券公司的外资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及境外证券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