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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 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 三等:广州市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石家庄市 辽宁:大连市沈阳市 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 浙江:杭州市宁波市 福建:福州市厦门市 山东:济南市青岛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 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 四川:成都市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 山西:太原市 辽宁:鞍山市 吉林:长春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 江苏:徐州市 安徽:合肥市 江西:南昌市 河南:郑州市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惠州市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 海南:海口市 云南:昆明市 陕西:西安市 新疆:乌鲁木齐市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邯郸市 内蒙古:包头市 辽宁:本溪市抚顺市盘锦市大连市金州区大连市旅顺口区 吉林:吉林市 黑龙江:大庆市 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 江苏: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相城区 浙江:温州市 安徽:马鞍山市芜湖市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潍坊市烟台市淄博市济南市历城区 河南:洛阳市 湖北:黄石市襄樊市 湖南:衡阳市湘潭市株洲市 广东:江门市南海市顺德市湛江市广州市番禺区汕头市河浦区汕头市达濠区 广西:柳州市 重庆:渝北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贵州:贵阳市 甘肃:兰州市 七等: 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 天津:东丽区北辰区大港区汉沽区 河北:秦皇岛 山西:长治市大同市阳泉市太原市晋源区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尖草坪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辽宁:丹东市葫芦岛市锦州市辽阳市营口市沈阳市新城子区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长春市双阳区 黑龙江:牡丹江市 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 江苏:江阴市昆山市连云港市启东市泰州市张家港市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无锡市 惠山区 浙江: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宁波市镇海区 安徽:淮南市淮北市 福建:泉州市漳州市厦门市同安区 江西:九江市南昌市湾里区 山东:泰安市威海市 河南:安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 湖北:荆州市宜昌市 湖南:岳阳市 广东:潮州市茂名市三水市韶关市阳江市肇庆市广州市花都区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桂林市 青海:西宁市 宁夏:银川市 八等: 北京:怀柔区 天津:武清区 河北:沧州市承德市衡水市廊坊市邢台市张家口市唐山市丰润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