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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复方氢氧化铝等西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共199种。其中,92 种药品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规定价格从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107 种药品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3年1月3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六、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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