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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813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关于辽宁省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60 │0.650 │0.650 ││││┃
  
  ┠─────────┼───┼───┼───┼──┼───┼───────┼───────┨
  
  ┃三、商业电价│0.755 │0.735 │0.735 ││││┃
  
  ┠─────────┼───┼───┼───┼──┼───┼───────┼───────┨
  
  ┃四、非工业、普通工│0.623 │0.613 │0.603 ││││┃
  
  ┃业电价│││││││┃
  
  ┠─────────┼───┼───┼───┼──┼───┼───────┼───────┨
  
  ┃其中:中、小化肥电│0.560 │0.550 │0.540 ││││┃
  
  ┃价│││││││┃
  
  ┠─────────┼───┼───┼───┼──┼───┼───────┼───────┨
  
  ┃五、大工业电价││0.403 │0.390 │0.37│0.367 │22.000│15.000┃
  
  ┃││││7 │││┃
  
  ┠─────────┼───┼───┼───┼──┼───┼───────┼───────┨
  
  ┃其中:电石、电解烧││0.393 │0.380 │0.36│0.357 │22.000│15.000┃
  
  ┃碱、合成氨、电炉黄││││7 │││┃
  
  ┃磷│││││││┃
  
  ┠─────────┼───┼───┼───┼──┼───┼───────┼───────┨
  
  ┃中、小化肥││0.343 │0.330 │0.31││22.000│15.000┃
  
  ┃││││7 │││┃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00 │0.390 │0.380 ││││┃
  
  ┗━━━━━━━━━┷━━━┷━━━┷━━━┷━━┷━━━┷━━━━━━━┷━━━━━━━┛
  
  附表三:
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电分类 │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
  
  ┃│ 110KV│ 35KV及以上 │1-10KV│35KV及以上┃
  
  ┠────────────┼────────┼──────┼───────┼───────┨
  
  ┃一、居民生活电价│ 0.307│ 0.307│0.321 │0.321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531│ 0.531│0.545 │0.545 ┃
  
  ┠────────────┼────────┼──────┼───────┼───────┨
  
  ┃三、商业电价│ 0.603│ 0.603│0.618 │0.618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488│ 0.478│0.518 │0.508 ┃
  
  ┠────────────┼────────┼──────┼───────┼───────┨
  
  ┃五、大工业电价│ 0.384│ 0.371│0.414 │0.401 ┃
  
  ┠────────────┼────────┼──────┼───────┼───────┨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 0.375│ 0.362│0.405 │0.392 ┃
  
  ┃成氨、电炉黄磷││││┃
  
  ┠────────────┼────────┼──────┼───────┼───────┨
  
  ┃中、小化肥│ 0.330│ 0.317│0.360 │0.347 ┃
  
  ┠────────────┼────────┼──────┼───────┼───────┨
  
  ┃六、农业生产用电│ 0.324│ 0.314│0.324 │0.314 ┃
  
  ┗━━━━━━━━━━━━┷━━━━━━━━┷━━━━━━┷━━━━━━━┷━━━━━━━┛
  
  注:1、以上三张附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
  
  3、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附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附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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