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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接上页]

  督察员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员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在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时,会充分考虑各公司内外环境的因素和公司的自身特点,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五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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