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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02]284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4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办法(2002)[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确定考察组人员由相关专家,农发团体系统工作人员和评审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考察报告。考察组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提交项目评估考察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评估报告和实地评估考察报告均为项目立项的依据。评估报告和考察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农发办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评估的农发办报送评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评估工作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述评估程序,省级农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六章 评估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三类项目均应评估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
  
  3、项目的财务评价
  
  4、项目技术的可行性
  
  5、项目的效益情况
  
  6、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7、项目的建后管护
  
  8、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项目的基本概况
  
  2、项目的主要制约因素
  
  3、开发治理的目标、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多种经营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产品的市场状况和前景
  
  3、项目的生产建设条件
  
  4、项目采用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5、项目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示范项目增加评估的内容:
  
  1、企业资信情况
  
  2、技术依托单位的资质
  
  3、引进专利技术和优良品种的适用性(成果鉴定材料或获奖证书等)
  
  4、引进专有技术评价
  
  5、项目的运行机制
  
  6、项目实施后带动农户增收情况。
  
  第三十条 上述项目评估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农发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的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评估工作;
  
  2、确定农业综合开发评估项目,提出评估的具体要求;
  
  3、提供符合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前7天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交付评审机构;
  
  4、对委托评估项目的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5、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项目评估任务的单位支付评估费用。项目评估论证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机构的职责:
  
  1、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负责向专家提供评估工作必备的文件资料,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3、按时完成评估工作,汇总评估情况,提交评估报告,总结评估工作;
  
  4、建立规范的评估资料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项目评估的全过程;
  
  5、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和重复收费;
  
  6、项目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项目的全部资料(原件)交付委托单位;
  
  7、对经评估立项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后评价;
  
  8、对评估项目资料(复印件)进行归档保存,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发办及评审机构要维护评估工作的严肃性,绝不允许授意或左右专家的评审意见;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因提供不真实的评估结论,致使选项不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单位二年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评审机构提供的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评估报告的时效性;土地治理项目三年,多种经营项目一年科技示范项目二年。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有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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