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办发[2002]1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20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共同研究,现就2002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科目为72分(试卷满分为120分),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70分(试卷满分为140分),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2个科目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科目为53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