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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建[2002]71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七章 经费开支和核算
  
  第十八条 航摄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航摄生产费、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和管理费。
  
  (一)航摄生产费是指为完成航摄任务而委托航摄生产单位实施航摄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是指为购置遥感影像资料而支出的费用。
  
  (三)管理费是指为实施航摄项目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评审、制定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政府采购组织工作、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航摄项目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航摄生产费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制定的价格,由招投标方式确定。管理费的开支由国家测绘局向财政部单独申报,财政部核定后列入航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航摄合同完成情况及资料验收入库单与项目承担单位结算航摄生产费;国家测绘局所委托的航摄年度计划实施单位负责航摄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管理费外,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及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航摄项目经费,财政部将不予拨款。航摄经费不得用于与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任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航摄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进行核算。未完工航摄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航摄经费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支出,并据此编制航摄经费年度汇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八章 财务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经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的航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与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航摄项目因故中止,由国家测绘局主持组织清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上报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航摄任务。
  
  由于人为因素中止航摄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要将航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国家测绘局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并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航摄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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