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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3-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15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书被吊销或者自动失效的,其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资格自动失效。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八条 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其出口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卫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认监委吊销其对国外卫生注册资格,并向国外相关机构通报。
  
  被吊销国外卫生注册资格的企业,自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恢复对相关国家的注册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当在恢复对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注册产品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出口产品。
  
  第二十条 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评审、复审和接待国外官方检查、复查的费用由申请对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8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 4月 24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国检监[1993]125号)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推荐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对国外卫生注册做法的通知》(国检认[199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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