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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88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法中心、商检研究所:
  
  2002年11月20日,欧盟官方发布了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见附件)。该法规规定:法规附件Ⅰ中的化学活性物质必须在2003年7月25日前撤消其作为植物保护用品的许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法规附件Ⅱ中的化学活性物质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撤消其作为植物保护用品的许可,在2007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现将该法规及其参考译文印发你们,请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有关企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相关输欧产品源头监管,完善检测条件,做好有关准备,确保输欧产品符合要求。
  
  
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参考译文)

  
  附件:欧盟委员会2076/2002法规
  
  
延长91/414/EEC理事会指令第8(2)条款规定的期限,有关该指令附件Ⅰ中不包括的某些活性物质及撤销对含有此类物质的植保产品的许可
  
  (2002年11月20日EEA相关文本)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成立欧盟条约,考虑到1991年7月15日制定的有关植保产品上市的91/414/EEC理事会指令(上一次的修正案为2002/81/EC),尤其是它的第8(2)条款规定;考虑到委员会为实施91/414/EEC指令第8(2)条款中所提到的工作计划的第二和第三阶段内容而于2000年2月28日制定的451/2000法规(上一次的修正案为EC1490/2002号法规),尤其是它的第6(7)条款和第11(2)条款规定,
  
  鉴于:
  
  (1)91/414/EEC指令的第8(2)条款规定:在该指令通报后的12年期限内,成员国可以许可已在通报发布日期后上市两年的、含有未列入附件Ⅰ的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上市。但是已经作出决定,不把某活性物质包括在附件Ⅰ中的除外。
  
  (2)委员会EEC3600/92号法规(上—次的修正案为EC2266/2000法规)、EC451/2000和EC1490/2002法规制定了91/414/EEC指令第8(2)条款中所列出的工作计划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内容的实施细则。该计划正在进行当中,并且不可能完成有关几个活性物质的决定,另外EC1112/2002法规中所包含的活性物质的通报程序也没有最终确定,因此需要延后这些活性物质的最后期限。
  
  (3)委员会于2001年7月26日提出了进度计划,它认为计划进展得没有像当初预计的那么顺利,因此应当延后那些仍在审查当中的活性物质的最后期限,或者延后那些业界已提出需要准备进一步档案材料的活性物质(在时限内)的最后期限。
  
  (4)委员会应当确保在2003年7月份之前,尽可能作出有关第一:正作阶段内的活性物质的决定。然而关于某些活性物质的决定不可能在2005年前作出,因为委员会在决定这些活性物质是否符合91/414/EEC指令安全要求前,需要更多的时间来进一步评估数据,但委员会应保证尽量缩短延长的时间。
  
  (5)那些还没有通报的、准备进一步档案材料的活性物质不肯包括在91/414/EEC指令的附件Ⅰ中,成员国应当撤销对含有这些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的许可。
  
  (6)对那些已经提供了更多的技术证据证明必须进一步使用的、然而不可能找到很好替代品的活性物质需要制定一些临时的应用措施,以保证替代品的发展。如果使用的活性质委员会和成员国专家已经出台和评估了类似信息时,只能在正当的、不产生问题的情况下背离专家所制定的相关内容,并且限于为了控制有害物,而没有更好替代品的情况下。
  
  (7)本法规措施符合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兹通过本法规:
  
  第1条 对于在EEC3600/92法规框架评估的活性物质和EC451/2000法规第二阶段的活性物质,91/414/EEC第8(2)条款规定的12年时限延后至2005年12月31日;对于在EC1490/2002法规框架中评估的活性物质则延后至2008年12月31日,除非在此之前已经作出是否把某活性物质包括在91/414/EEC指令中的决定。在上述期间,根据91/414/EEC指令第8(2)条款规定,成员国可继续许可或再次许可含有以上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上市。
  
  第2条 
  
  1.本法规附件Ⅰ中所列的活性物质非指令91/414/EEC附件Ⅰ中所包含的活性物质。
  
  2.成员国应保证在2003年7月25日前撤销对含有本法规附件Ⅰ中的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的许可,但符合第3段规定的除外。
  
  3.关于附件Ⅱ A栏中所限定的活性物质,在该附件B栏中所列明的和该活性物质有关的国家在2007年6月30日前,要使其对(按C栏内容使用)含有该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的许可继续有效,就必须做到:
  
  (a)保证只有在这种植保产品不对人类或动物健康造成有害影响,以及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能接受的影响情况下,才能允许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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