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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文化部
【颁布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2003年度课题申报、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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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为支持地方和有关部门的艺术科研工作,“十五”期间,继续设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自筹经费课题。此类课题列入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由地方、有关部门或课题承担者自筹研究经费;所筹经费的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此类课题的申报、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三章 课题立项原则
  
  第十二条 所选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依据。
  
  第十三条 课题立论根据充足,学术思想严谨,研究内容和攻关目标明确,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计划可行,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各项具体条件。
  
  第十四条 课题组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必须的业务水平、研究能力和健康条件,年龄、知识结构比较合理;其所在单位能为其研究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和时间。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论文、研究报告须在1年内完成,专著须在2—3年内完成。除重要的基础理论研究外,鼓励以论文和研究报告作为最终研究成果进行申报。
  
  第四章 课题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课题评审工作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下属的各学科规划小组承担,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各级申报课题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资格审查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课题申请书经资格审查后,分类送各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对跨学科的综合性课题,届时组成综合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先由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分别审阅课题申请书,并提出本人评审意见,然后进行集体评议。
  
  第二十条 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学科规划小组采取投票方式,对申请课题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必须超过学科规划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须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提名立项。
  
  为提高评审质量,对申报课题数量过多的学科将实行初评程序。即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申报情况,提出需要组织初评的学科,征得学科规划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学科规划小组组长主持,组织本学科有关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初评(条件、程序见前)。经初评中选的课题不得少于本学科计划立项数量的2—3倍,以利复评有较充分的选择余地。初评落选课题应存档备案,中选课题交由学科规划小组进行复评。
  
  第二十一条 由学科规划小组通过的评审结果,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课题评审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课题的申报、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申报的受理和评审工作,保证立项课题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课题评审中要妥善掌握各类课题的适当比例,其中,应用性研究课题一般不少于立项课题总数的60%。同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课题和对学科发展具有填补空白意义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一些重点、传统学科的“抢救”性研究课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课题要有比较充分的前期研究,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应优先立项。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申报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1.编著或一般性的译著;
  
  2.教材编写和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3.以编纂丛书为目的;
  
  4.“六五”至“九五”及“十五”规划2001年度规划中已立过项的选题,且此次申报论证中又无新的研究内容。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一律采取回避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或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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