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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九、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十、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十二、培训、考核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十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国家局委托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每年向国家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作业的,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十五、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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