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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12-18
【实施时间】 2002-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人事部关于2002年度审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2年度审计专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审计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现就2002年度审计专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初级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均为55分。
  
  审计师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均为55分。
  
  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专业知识(一)4个科目均为60分。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2个科目均为55分。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为52分。
  
  上述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二、鉴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阅卷方式,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成绩软盘将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等各项工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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