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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做好二OO三年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南京、广州及珠海、汕头外经贸委(局),苏州工业园区经贸局: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贸经营主体的数量大量增加。为维护健康的外贸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对各类外贸企业的后期管理,现将2003年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受权发证机关应继续按照“严格后期管理、维护外贸秩序、促进外贸发展”的要求,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2003年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同时,在年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联合年审的办法。
  
  二、为适应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由许可制向登记制的过渡,在原“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我部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启用了网络版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为使新旧系统数据项转换正常,各受权发证机关在年审工作中须认真填写有关新增数据项(包括:“经营资格类型”、“出资者”及“出资情况”、“所有制类型”等,详见我部印发的《二00三年年审操作规范》)。
  
  三、为保证新系统的安全运行,我部拟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对各发证机关实行CA安全认证管理,向各受权发证机关发放电子钥匙,各受权发证机关将凭电子钥匙分权限登录系统进行操作。受权发证机关可对企业试行进出口经营资格证书的网上年审(详见我部印发的《二00三年年审操作规范》)。
  
  四、根据我部对原进出口企业代码数据库数据的抽查,发现部分地方上报数据出现严重数据错误及不符合规定现象(如“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不符,国家核定经营商品种类不符,企业注册资金未达到现行政策标准要求等)。年审中,各受权发证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数据库有效性的维护,全面清查核对数据库各项内容,做到对年审申请表各项数据的逐项审核。各受权发证机关进行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及颁发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工作应严格按照我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二00三年度的年审时间为一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凡未按规定申领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未参加年审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资格。对无正当理由的,各受权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具体操作见我部印发的《二00三年年审操作规范》),且在一年内不再对其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予以核准(登记)。
  
  六、各受权发证机关应于二00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报送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
  
  
外经贸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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