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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城函[2002]32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市容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容环卫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去基本以填埋方式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各地填埋场的状况逐年改善,但对填埋场气体的管理水平较低,填埋场气体引起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为切实加强对填埋场气体的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垃圾填埋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填埋场气体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要求与填埋场气体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立即组织对各城市垃圾填埋场、堆放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填埋场气体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甲烷是温室气体,其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比例时,可能导致爆炸事故。对目前没有开展填埋场气体监测,没有配备防爆、灭火设施的填埋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BJJ17—2001)中的有关条文规定,抓紧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此类设施。
  
  四、对有条件的旧填埋场,可进行敷管、排放、点燃等技术改造。已达到填埋气体回收利用条件的填埋场,在建设填埋气体收集系统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填埋场气体的综合利用。
  
  五、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多方投资,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加强对填埋场气体的治理工作。建设部已选择杭州天子岭、广州大田山、深圳玉龙坑、西安江村沟等填埋场作为试点,探索填埋场气体治理和利用的产业化发展道路。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检查和整改的情况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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