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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在组长单位的领导下,各参加单位要密切配合、统一步骤、团结协作、深入基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三)督查中各督查组要注意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新闻宣传。 (四)督查组要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督查组要注意文字、图片、声像等资料的收集。 六、各地政府可以按照本次督查方案在本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附: 用人单位专项整治验收标准 一、工商税务管理 (一)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二)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缴纳税款。 二、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 (一)已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负责人和工人进行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治法在工人中100% 知晓。厂区内张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挂图。 (二)有专人和专门组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严重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4、职业健康监护。 5、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修。 6、个人防护用品维护管理。 (四)胶粘剂管理 使用的胶粘剂是合格产品并有中文说明书;有入厂批量检测报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职业卫生防护 1、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已分开,已关闭生产、生活和仓储三合一的作业场所。 2、作业场所已设立符合标准的通风排毒设施,并有效地运行。 3、已配备有效的防毒口罩(面具)和其他个人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甲醛)的浓度已达到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的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分别是:10 mg/m3、100 mg/m3、100 mg/m3、180mg/m3,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是0.5mg/m3)。 5、已建立应急救援预案。 (六)职业健康监护 1、对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等加工行业接触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甲醇工人已经进行职业性体检,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2、对经体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症者,已调离工作岗位。 3、对职业性体检查出的中毒患者,已及时进行诊治,并妥善安置。 4、已落实职业中毒病人的待遇。 三、用工制度 (一)和劳动者签订了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 (二)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等项社会保险费。 (三)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 (四)已执行未成年工、女工特殊保护规定。 (五)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已依法支付,并已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六)未使用童工。 四、工会和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了工会组织。 (二)用人单位工会行使了《工会法》赋予的权力,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工会监督了用人单位履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各项法律法规的法定义务,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进行了交涉。 (四)按照全总劳动保护《三个条例》要求建立了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并已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