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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注字[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7
【实施时间】 2002-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在各地税务师事务所中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其中第三条指出:“针对目前部分小型企业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这一实际情况,浙江等地国税部门组织开发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共享设备,指定按有关规定可以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用该共享设备为小企业集中代开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务必认识到应引导和鼓励小企业选择集中开票方式是明年上半年完成推广工作的关键措施。但是否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应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采用集中开票方式。”为了抓住时机,在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开展这一业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请你们主动向主管局领导汇报,并与流转税处、信息中收等单位联系,为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争取开展这项可做业务;并请你们将此通知转发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也请他们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积极争取。
  
  二、凡开展此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熟悉增值税业务,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和风险有高度认识,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没有违规行为等条件。
  
  三、在开展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业务后,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指定专人负责,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通过做工作,争取为客户提供其涉税服务,不断开拓业务范围。
  
  四、据了解,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杭州广翔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中税牌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系统,经过一年多的试运行,效能较好,并且做到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软件同步升级。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用。
  
  五、请配合当地国税局和物价局做好该项业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
  
  
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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