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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其他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转赠机构对其管理的赠款项目以赠款项目为会计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并向财政部报送。 第九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条 转赠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 │编号│科目名称│编号│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二、负债类│ ├──────┼────────┼──────┼─────────┤ │101 │现金│201 │应付款项│ ├──────┼────────┼──────┼─────────┤ │102 │银行存款│202 │预收款项│ ├──────┼────────┼──────┼─────────┤ │103 │应收款项││三、净资产类│ ├──────┼────────┼──────┼─────────┤ │││301 │专用资金│ ├──────┼────────┼──────┼─────────┤ │││302 │结余│ ├──────┼────────┼──────┼─────────┤ ││五、支出类││四、收入类│ ├──────┼────────┼──────┼─────────┤ │501 │拨出赠款│401 │拨入赠款│ ├──────┼────────┼──────┼─────────┤ │502 │拨出配套资金│402 │拨入配套资金│ ├──────┼────────┼──────┼─────────┤ │503 │其他支出│403 │利息收入│ └──────┴────────┴──────┴─────────┘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设置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或存入银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赠款项目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银行存款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赠款项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并按照人民币、外币币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调整相符。 103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应收或预付的赠款、配套资金等各种款项。 2.实际发生应收或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等科目。收到有关款项或结算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收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