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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转赠机构负责审批项目的概 (预)算,检查监督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根据赠款协议要求向赠款提供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后,由转赠机构将审计报告提交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五章 项目完工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后,转赠机构应督促执行机构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项目的清产核资和工程交付使用的核算、验收。对赠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赠款项目关账后,转赠机构应在3个月之内组织验收,编制完工报告,总结项目执行完成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工报告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