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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遵守保密和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二十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对此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其成员除具备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和较广的知识面。专家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或审定资助项目;参与学科发展战略和项目指南的制订;对基金管理工作等进行咨询。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维护科学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在专家评议评审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项目或资助方案予以批准或授权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在任期间申请的项目须专门审查批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管理情况;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报结题。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自然科学基金委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纪检监督部门受理有关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监督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国内外机构开展联合资助的有关协议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前发布的有关基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