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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71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贵州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
  
  ┃│ 1-10KV│35KV及以上│ 110KV│ 35KV及以上 ┃
  
  ┠─────────┼───────┼───────┼──────┼──────────┨
  
  ┃居民生活电价│0.312 ││ 0.332│┃
  
  ┠─────────┼───────┼───────┼──────┼──────────┨
  
  ┃非居民照明电价│0.406 │0.406 │ 0.426│ 0.426┃
  
  ┠─────────┼───────┼───────┼──────┼──────────┨
  
  ┃商业电价│0.637 │0.637 │ 0.657│ 0.657┃
  
  ┠─────────┼───────┼───────┼──────┼──────────┨
  
  ┃工业、非工业电价│0.314 │0.309 │ 0.324│ 0.319┃
  
  ┠─────────┼───────┼───────┼──────┼──────────┨
  
  ┃农业生产用电│0.283 │0.273 │ 0.283│ 0.273┃
  
  ┠─────────┼───────┼───────┼──────┼──────────┨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150 │0.145 │ 0.150│ 0.145┃
  
  ┠─────────┼───────┼───────┼──────┼──────────┨
  
  ┃联网县电价│0.318 │O.318 │ 0.318│ 0.318┃
  
  ┗━━━━━━━━━┷━━━━━━━┷━━━━━━━┷━━━━━━┷━━━━━━━━━━┛
  
  注:1、以上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基金0.4分以及公用事业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
  
  2、根据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管理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一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一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3、贵州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在计价格[1999]977号文件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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