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2002]3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4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态。││
  
  │├─────┼─────────────────────────────┼────────────────┤
  
  ││2.22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启动(或当启动是自动时,由一个使 │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用者经过某一点时使之自动启动,投入有效运行),应只能由指定 ││
  
  ││2.23 │人员才能操作一个或数个开关来实现。││
  
  │││开关可采用:钥匙操作式开关,拆卸式手柄开关,护盖可锁式││
  
  │││开关等。该开关不应同时用作主开关。││
  
  │├─────┼─────────────────────────────┼────────────────┤
  
  ││2.24 │操纵开关的人员在操作之前应能看到整个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1.检查开关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
  
  │││道,或者应有措施保证在操作之前没有人正在使用自动扶梯或自动│或者检查是否有保证措施。│
  
  │││人行道,运行方向在开关的指示上应能明显识别。│2.开关上是否有明显的运行方 │
  
  ││││向标识。│
  
  ││││3.操作开关,检查自动扶梯或 │
  
  ││││自动人行道运行方向是否与标识一致│
  
  ││││。│
  
  │├─────┼─────────────────────────────┼────────────────┤
  
  ││2.25※ │紧急停止装置应设置在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入口附近│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的、明显而易于接近的位置。││
  
  │├─────┼─────────────────────────────┼────────────────┤
  
  │││对于提升高度超过12m的自动扶梯或使用区段长度超过40m的自││
  
  │││动人行道,应增设附加急停装置。│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2.26※ │附加急停装置之间的距离:││
  
  │││a.自动扶梯不应超过15m;││
  
  │││b.自动人行道不应超过40m。││
  
  ├──┼─────┼─────────────────────────────┼────────────────┤
  
  │││3.1.1自动扶梯的倾斜角α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 │查阅资料,必要时测量并计算。│
  
  │ 3.│3.1倾斜角│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α允许增至35°。 ││
  
  ││├─────────────────────────────┼────────────────┤
  
  │倾││3.1.2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查阅资料,必要时测量并计算。│
  
  │斜├─────┼─────────────────────────────┼────────────────┤
  
  │角│3.2导向│3.2.1自动扶梯梯级在出入口处应有导向,使其从梳齿 ││
  
  │和││板出来的梯级前缘和进入梳齿板梯级后缘至少应有一段0.8m长的 │目测检查,必要时测量。│
  
  │导││水平移动距离。在水平运动段内,两个相邻梯级之间的高度误差最││
  
  │向││大允许为4mm。若额定速度大于0.50m/s或提升高度大于6m,该水││
  
  │││平移动距离应至少为1.2m。 ││
  
  ││├─────────────────────────────┼────────────────┤
  
  │││3.2.2倾斜角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其上部出入口的踏││
  
  │││板或胶带在进入梳齿之前或离开梳齿之后,应至少有一段│ 目测检查,必要时测量并计算。 │
  
  │││0.4m长,最大倾角为6°的运行距离。││
  
  ││├─────────────────────────────┼────────────────┤
  
  │││3.2.3对踏板式自动人行道,离开梳齿的踏板前缘和进入 │ 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
  
  │││梳齿的踏板后缘,至少应有0.4m以上的一段不改变角度的距离。 ││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