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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规避行为使征收反补贴税的效果大为降低; (六)被征收反补贴税产品的补贴和损害事实; (七)其他因素。 第五十八条 实施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国家经贸委提交任何文件及证据材料时,均应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3份。 第六十条 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中文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非中文资料如未附有中文译文将不被视为有效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