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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37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银行交接会计档案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双方负责人监交并签章确认。
  
  第十七条 银行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各银行可结合本行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附
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资本金、股金及股权明细
  
  3.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
  
  4.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清册
  
  5.存、贷款开销户记录
  
  6.机构变动交接清册
  
  7.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8.账销案存记录
  
  9.银行认为应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二)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及附件
  
  2.总账及明细核算资料
  
  3.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4.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5.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银行认为应保管1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1.下级行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2.联行往来核算资料
  
  3.密押表使用、保管记录
  
  4.对账回单
  
  5.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
  
  6.银行认为应保管5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1.日报表
  
  2.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3.流水账
  
  4.不定期报表
  
  5.银行认为应保管3年的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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