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7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所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第四十六条 经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监督抽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根据检查评定结果可以作出限期整改或撤销药品GMP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年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六)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