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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办字[2002]第27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网应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总局组织建设的工商行政管理网是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的内部业务网,除安徽省局外,已实现总局与45个副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中国工商报社、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个体私营协会联网,具有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特点。经过半年的试运行,其基本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可满足信息传输、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工作的需要。在前期公共信息开通使用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挥专网效用,进一步推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联网单位要按照《关于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2001]第373号)要求,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运行。
  
  二、各地上报总局办公厅统计处的各类非涉密的经常性或专项统计报表、数据必须通过网络“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总局“办公厅统计处”信箱中。
  
  三、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简报、各类非涉密重要信息、调研信息、汇报材料等政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总局“办公厅信息调研处”信箱中。同时,一般性工作动态直接上载到网上“工作动态”栏目中。
  
  四、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宣传工作动态、简报,宣传报道的素材、线索和宣传报道意向以及对系统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网络“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办公厅新闻宣传处”信箱中。
  
  五、各地上报总局办公厅信访处的各类信访信息、重要信访动态、信访统计及总局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必须通过“信息传送”功能直接传送到“办公厅信访处”信箱中。
  
  六、2002年底之前,各地要组织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到“政策法规”栏目中,以后要实时更新。
  
  七、全国工商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要通过“专项处理系统”中的“执法证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
  
  八、2002年底之前,各联网单位要将所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转换到“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中,并保证其准确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公室要负责本单位信息上网的协调、督办工作;各业务部门要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信息资源,并上载入网;各联网单位负责将本局局域网与工商行政管理网联通,开通有关功能,保障有关人员利用网络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总局将每月在网上对网络运行情况和信息上网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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