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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字[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制度补充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及时更新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近期我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民函(2002)205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现将有关备案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报送方法:
  
  1.用民政事业统计台账软件报送变更前和变更(含新增)后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台账软件可上民政部网站下载2002--12--16版)。
  
  2.用Word文档报送行政区划变更文字说明。
  
  二、报送时间:
  
  每年报送两次,分别是7月15日前和1月15日前将截止到当年6月30日和上年12月31日前的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情况报送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Word文档只在年底时报送),由我司报送区划地名司备案。
  
  本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人员先将民政事业统计管理软件中本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和名称修改完毕,并将修改的内容于1月15日前用民政事业统计台账报送民政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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