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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安[2002]44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1
【实施时间】 2002-1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五)正确理解和掌握药品GMP条款,准确运用于认证检查实践。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
  
  (七)能服从选派,积极参加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方面专家担任药品GMP认证检查员。
  
  第三十五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资格认定合格的人员,颁发《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七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根据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派,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等项工作。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执行公务时,应向被检查药品生产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第三十八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和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药品GMP认证检查的业务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三十九条 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守则和现场检查纪律,不得进行有偿咨询服务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进行年审,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中止认证或收回《药品GMP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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