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及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二),由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十、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商品;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四)大米、玉米、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报关。 十一、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本目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目录》 附件一: 2003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 ┃序│ 商品大类 │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单位┃ ┃号│ 名称 │││┃ ┠─┼─────┼───────┼───────────────────────┼────┨ ┃1 │活牛│01029000.10 │非改良种用野牛│ 头 ┃ ┃││01029000.90 │非改良种用其他牛│ 头 ┃ ┠─┼─────┼───────┼───────────────────────┼────┨ ┃2 │活猪│││┃ ┃│活大猪│01039200.1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 头 ┃ ┃│││外)│┃ ┃││01039200.90 │重量在50公斤及以上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 ┃│活中猪│01039120.1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 ┃││01039120.90 │10≤重量<50公斤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 ┃│活乳猪│01039110.1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野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 ┃││01039110.90 │重量在1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改良种用的除外)│ 头 ┃ ┠─┼─────┼───────┼───────────────────────┼────┨ ┃3 │活鸡│01059290│185<重量≤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 只 ┃ ┃││01059390│超过2000克的其他鸡(改良种用的除外)│ 只 ┃ ┃││01059993│超过185克的非改良种用珍珠鸡 │ 只 ┃ ┃││01059210│185<重量≤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 只 ┃ ┃││01059310│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 只 ┃ ┠─┼─────┼───────┼───────────────────────┼────┨ ┃4 │牛肉│02011000.11 │整头及半头鲜的野牛肉│公斤┃ ┃││02011000.19 │其他整头及半头鲜的牛肉│公斤┃ ┃││02011000.91 │整头及半头冷藏的野牛肉│公斤┃ ┃││02011000.99 │其他整头及半头冷藏的牛肉│公斤┃ ┃││02012000.11 │鲜的带骨野牛肉│公斤┃ ┃││02012000.19 │其他鲜的带骨牛肉│公斤┃ ┃││02012000.91 │冷藏的带骨野牛肉│公斤┃ ┃││02012000.99 │其他冷藏的带骨牛肉│公斤┃ ┃││02013000.11 │鲜的去骨野牛肉│公斤┃ ┃││02013000.19 │其他鲜的去骨牛肉│公斤┃ ┃││02013000.91 │冷藏的去骨野牛肉│公斤┃ ┃││02013000.99 │其他冷藏的去骨牛肉│公斤┃ ┃││02021000.10 │冻藏的整头及半头野牛肉│公斤┃ ┃││02021000.90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公斤┃ ┃││02022000.10 │冻藏的带骨野牛肉│公斤┃ ┃││02022000.90 │其他冻藏的带骨牛肉│公斤┃ ┃││02023000.10 │冻藏的去骨野牛肉│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