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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财发[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0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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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司根据项目库排序和农业部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有关业务司局按归口管理职责、程序提出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的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将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
  
  第十五条 财务司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后提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财政项目支出分配建议,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向有关单位下达控制数。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司局商财务司编制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按归口管理职责和程序报主管部长审查后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编制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送财务司。
  
  第十八条 财务司审核、汇总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预算批复后,财务司批复项目支出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第二十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由农业部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其行政事业类项目的实施。财务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部常务会通过的预算建议,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细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提出项目年度立项指南,报财务司汇总后,以部办公厅文件下发。部有关直属单位细化其行政事业类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提交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以财(计财)字号文件分别报送财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
  
  第二十四条 在编制预算草案前,有关业务司局完成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资格审查、评审,并提出财政项目支出的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审查。部有关直属单位提出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五条 财务司预算批复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可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按农业部、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的财政项目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合同向财务司报送季度或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财务司审核、汇总项目申报单位的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列入授权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签发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司审批后使用。项目管理费只在部本级报账,不办理转拨。
  
  第三十一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一经确定,不涉密的内容分期分批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项目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向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按照项目合同书进行抽查。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业务司局会同财务司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意充分发挥财政支出项目的长期效益,促进项目滚动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地方财政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0)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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