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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61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0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陕西省电价矛盾的通知

[接上页]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192 │0.18│0.192 │0.18┃
  
  ┠──────────┼────┼──────┼─────┼───────┨
  
  ┃非工业电价│0.368 │0.36│0.368 │0.36┃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54 │0.249 │0.254 │0.249 ┃
  
  ┠──────────┼────┼──────┼─────┼───────┨
  
  ┃农业生产电价│0.327 │0.315 │0.327 │0.315 ┃
  
  ┠──────────┼────┼──────┼─────┼───────┨
  
  ┃农业排灌电价│0.14│0.135 │0.14│0.135 ┃
  
  ┗━━━━━━━━━━┷━━━━┷━━━━━━┷━━━━━┷━━━━━━━┛
  
  注:1、以上除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4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电价、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6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己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附一、二表中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供电局与趸售县结算时,除农业排灌电价外,各类用电均在附表三所列电价的基础上,按扣除农网还贷基金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计收电费。
  
  5、铜川鑫光铝厂电解铝生产用电价格,在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997号文件规定水平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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