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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公司部分产品通过管道运输,但没有报告相应的费用,外经贸部暂按公司实际非管道运输的费用标准作调整。该公司没有提交其位于香港的关联公司[东棉(香港)有限公司]及位于中国大陆的国内关联进口商[东棉(上海)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外经贸部暂采用公司提供的东棉(香港)有限公司销售给独立客户的资料。对于东棉(上海)有限公司再转售给中国国内独立购买人部分,公司没有提交有关间接费用及利润的资料或证据,外经贸部采用了其它公司的资料进行调整。 对于该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外经贸部向该公司发出了补充答卷,但该公司并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经贸部暂采用其它公司的资料计算该公司的原材料成本。 (二)比较及价格调整 外经贸部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并对以下因素进行了适当的调整: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费用、信用费用、佣金以及利润等。对于某些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外经贸部依据现有材料进行了调整。 (三)倾销幅度 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外经贸部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对于生产并销售不同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外经贸部对不同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分别进行比较,得出各型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各型号产品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为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对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其他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决定根据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韩国: 韩国株式会社LG化学(LG Chem, LTD.) 11% 其它韩国公司 20% 2、马来西亚: 巴斯夫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13% 其它马来西亚公司 38% 3、新加坡: 新加坡丙烯酸酯私人有限公司(SINGAPORE ACRYLIC ESTER PTE Ltd.) 46% 其它新加坡公司 49% 4、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日本触媒公司(PT. NIPPON SHOKUBAI INDONESIA) 11% 其它印度尼西亚公司 24% 四、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国家经贸委对中国国内丙烯酸酯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有证据表明: (一)中国丙烯酸酯的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丙烯酸酯的表观消费量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36.85%、25.1%和29.58%。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四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合计数量分别为10722.04吨、37182.84吨、67671.95吨和53218.18吨。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46.79%、82%和93.95%;增长幅度比中国同期丙烯酸酯的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高209.94、56.9和64.37 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合计数量占中国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原产于上述四国的丙烯酸酯占中国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3.34%、29.78%、43.52%和63.65%,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高16.44、13.74和21.95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呈逐年上升趋势。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上半年,上述四国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合计占中国市场份额分别为5.92%、15.01%、21.84%和31.85%,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上半年,分别比上年同期高9.09、6.83和10.57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四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的加权平均价格存在波动,并在2001年1?6月呈现下降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2000年和2001上半年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6.15%、上升24.27%和9.59%,但2001年1-6月的出口价格平均每月下降2.09%。2000年1月?2001年6月,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销售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平均低9.72%,严重抑制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合理增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