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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63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六、农业生产用电│0.455 │0.445 │0.435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 │0.215 │0.210 ││││┃
  
  ┗━━━━━━━━━━━━━━━┷━━━┷━━━┷━━━┷━━━┷━━━┷━━━━━┷━━━━━┛
  
  附表二: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
  
  ┃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基 本 电 价 ┃
  
  ┃├───┬───┬────┬───┬───┼────┬─────┨
  
  ┃│不│1-10 │35110 │110 │220 │最大需量│变压器┃
  
  ┃│满││││千伏││┃
  
  ┃├───┼───┼────┼───┼───┼────┼─────┨
  
  ┃│1千 │千│千伏以│千伏│及以│(元/千│(元/千伏┃
  
  ┃│伏│伏│下││上│瓦/月)│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0.520 │0.510 │0.510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87 │0.677 │0.677 ││││┃
  
  ┠───────────────┼───┼───┼────┼───┼───┼────┼─────┨
  
  ┃三、商业电价│0.932 │0.922 │0.922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84 │0.574 │0.564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13 │0.403 │0.393 ││││┃
  
  ┠───────────────┼───┼───┼────┼───┼───┼────┼─────┨
  
  ┃五、大工业电价││0.409 │0.389 │0.379 │0.374 │25│19┃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98 │0.378 │0.368 │0.363 │25│19┃
  
  ┃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
  
  ┃电 石 ││0.388 │0.368 │0.358 │0.353 │25│19┃
  
  ┠───────────────┼───┼───┼────┼───┼───┼────┼─────┨
  
  ┃中、小化肥││0.293 │0.273 │0.263 │0.258 │25│19┃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55 │0.445 │0.435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 │0.215 │0.210 ││││┃
  
  ┗━━━━━━━━━━━━━━━┷━━━┷━━━┷━━━━┷━━━┷━━━┷━━━━┷━━━━━┛
  
  附表三:
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1-10KV│35KV以上┃
  
  ┠──────────┼───┼────┨
  
  ┃一、县级趸售电价│0.381 │0.381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87 │0.272 ┃
  
  ┠──────────┼───┼────┨
  
  ┃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0.393 │0.393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88 │0.273 ┃
  
  ┠──────────┼───┼────┨
  
  ┃三、恩施州级趸售│0.361 │0.361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67 │0.252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1.2分,其它用电电价每千瓦时1分。武汉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居民生活电价增加0.3分,其它用电(不含工业用电)增加0.5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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