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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农业生产用电│0.455 │0.445 │0.435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 │0.215 │0.210 ││││┃ ┗━━━━━━━━━━━━━━━┷━━━┷━━━┷━━━┷━━━┷━━━┷━━━━━┷━━━━━┛ 附表二: 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 ┃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基 本 电 价 ┃ ┃├───┬───┬────┬───┬───┼────┬─────┨ ┃│不│1-10 │35110 │110 │220 │最大需量│变压器┃ ┃│满││││千伏││┃ ┃├───┼───┼────┼───┼───┼────┼─────┨ ┃│1千 │千│千伏以│千伏│及以│(元/千│(元/千伏┃ ┃│伏│伏│下││上│瓦/月)│安/月)┃ ┠───────────────┼───┼───┼────┼───┼───┼────┼─────┨ ┃一、居民生活电价│0.520 │0.510 │0.510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687 │0.677 │0.677 ││││┃ ┠───────────────┼───┼───┼────┼───┼───┼────┼─────┨ ┃三、商业电价│0.932 │0.922 │0.922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584 │0.574 │0.564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413 │0.403 │0.393 ││││┃ ┠───────────────┼───┼───┼────┼───┼───┼────┼─────┨ ┃五、大工业电价││0.409 │0.389 │0.379 │0.374 │25│19┃ ┠───────────────┼───┼───┼────┼───┼───┼────┼─────┨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0.398 │0.378 │0.368 │0.363 │25│19┃ ┃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 ┃电 石 ││0.388 │0.368 │0.358 │0.353 │25│19┃ ┠───────────────┼───┼───┼────┼───┼───┼────┼─────┨ ┃中、小化肥││0.293 │0.273 │0.263 │0.258 │25│19┃ ┠───────────────┼───┼───┼────┼───┼───┼────┼─────┨ ┃六、农业生产用电│0.455 │0.445 │0.435 ││││┃ ┠───────────────┼───┼───┼────┼───┼───┼────┼─────┨ ┃七、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220 │0.215 │0.210 ││││┃ ┗━━━━━━━━━━━━━━━┷━━━┷━━━┷━━━━┷━━━┷━━━┷━━━━┷━━━━━┛ 附表三: 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电分类│1-10KV│35KV以上┃ ┠──────────┼───┼────┨ ┃一、县级趸售电价│0.381 │0.381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87 │0.272 ┃ ┠──────────┼───┼────┨ ┃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0.393 │0.393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88 │0.273 ┃ ┠──────────┼───┼────┨ ┃三、恩施州级趸售│0.361 │0.361 ┃ ┠──────────┼───┼────┨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0.267 │0.252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1.2分,其它用电电价每千瓦时1分。武汉市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在以上基础上,居民生活电价增加0.3分,其它用电(不含工业用电)增加0.5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