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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食函[2002]845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欧盟出口淡水小龙虾、鱼糜制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接上页]

  (二)出口集装箱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卫生检查和处理,并出具证单,以保证产品的运输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出口发运前根据需要派员实施监装。
  
  五、库存产品的处理
  
  (一)各直属局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有关出口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对其库存产品进行清理、统计,对库存产品生产期间的HACCP管理体系运行及农、兽药残留监控情况进行严格的评审;对难以保证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被国外预警或被我检验检疫机构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其库存产品不得受理报检。
  
  (二)加工企业须按原料的不同来源、产品品种和生产日期确定批次,不得有来源不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时,须批批按SN/T0376-95《出口水产品检验抽样方法》中加严抽样程序抽样,按第三条要求进行感官和实验室项目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出口。
  
  请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输欧淡水龙虾、鱼糜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切实解决好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1、产品被CIQ检出安全卫生问题的企业,暂停出口、限期整改,经CIQ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出口。
  
  2、违反“专厂、专号、专用”规定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卫生注册编号。
  
  3、凡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欧盟官方预警通报的企业,暂停其出口报检,并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卫生注册编号,同时通报欧盟有关方面取消该加工企业的对欧卫生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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