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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4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洪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9分(含取消原电力建设基金2分钱)。 5、农村果树灌溉用电执行上表所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