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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60号
【颁布时间】 2002-12-05
【实施时间】 2002-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计委关于山西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附表二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5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4分)。
  
  3、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洪救灾及原化工部发放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4、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在上表所列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9分(含取消原电力建设基金2分钱)。
  
  5、农村果树灌溉用电执行上表所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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