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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函[2002]846号
【颁布时间】 2002-12-04
【实施时间】 2002-12-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151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关于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合作项目办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立项规定已被《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关于中俄森林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合作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9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9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

  
  根据[1999]外经贸合发第245号(《关于加强中俄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外经贸合函20025]648号(《关于办理中俄森林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项目登记表的通知》)的规定,开展中俄林业合作项目需办理立项审批及项目登记。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外经贸部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项目立项报告,在有关企业办理该项目登记手续时将被视为上述部门对该项目登记的同意意见,上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再就该项目登记另行出具意见。
  
  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此办理。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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