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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办价格[2002]1598号
【颁布时间】 2002-12-03
【实施时间】 2002-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151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2001年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712号)文件的要求,我委对各地上报的2001年度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结果进行了汇总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1年是我国价格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重大价格改革措施。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和部分地方定价目录,认真清理政府价格审批项目,进一步放开价格。这些改革措施使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与2000年相比,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和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比重进一步降低,市场调节价比重相应提高。具体情况是: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及其变化
  
  (一)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2.7%,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1.2%,比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1.5%,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国家放开了国产农膜原料、足金饰品等价格,大幅降低部分药品价格;各地减少价格行政审批项目,相继放开了部分地方管理的价格。
  
  (二)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1.3%,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7%,比上年上升0.2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6%,比上年上升0.1个百分点,这种变化主要因为部分社会消费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转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价格的形式更趋灵活。
  
  (三)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6.0%,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二、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及其变化
  
  (一)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2.7%,比上年下降2.0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1.1%,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1.6%,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主要是粮食主销区放开了粮食价格,相应减少了政府定价的比重。
  
  (二)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3.4%,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1%,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3.3%,比上年上升1.3个百分点。这是因为国家将原属中央实行政府定价的蚕茧、糖料价格下放给地方实行政府指导价,使得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降低,而地方政府指导价比重相应提高。
  
  (三)市场调节价比重为93.9%,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
  
  三、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三种价格形式比重及其变化
  
  (一)政府定价比重合计为9.5%,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定价比重为6.8%,比上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主要是因为城乡同网同价后,电量消费增长较多,电力销售额相对上升使政府定价比重提高。省及省以下政府定价比重为2.7%,比上年基本持平。
  
  (二)政府指导价比重合计为2.9%,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其中,中央政府指导价比重为2.0%,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省及省以下政府指导价比重为0.9%,比上年上升0.2个百分点。主要是发电用煤、天然橡胶等价格放开,影响政府指导价比重的降低。
  
  (三)市场调节价比重为87.6%,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四、关于改进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方法有关问题
  
  从1999年开始,根据我委的要求,地方价格部门对改进三种价格形式测算方法进行了积极探索。 2001年我委在总结各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价格市场化程度测算方案,各地对新的测算方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这项工作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上海、安徽、山东、甘肃等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按原方法测算的同时,也按新方法进行试测算,为新旧方案的衔接积累了宝贵经验。另外,天津、内蒙、江苏、广东、宁夏、云南、青海等地也对新方案提出了十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普遍认为,改进三种价格形式测算方法是十分必要的。从衡量市场化程度来看,新方案在价值量的选择上以及指标体系的设计上都有较大的改进,可使测算结果更加全面和准确,是一个比较科学、可行的方案。各地还就如何进一步明确测算范围、简化测算办法、规范测算口径、加强培训指导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各地价格部门应在继续作好三种价格形式比重测算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改革测算方法的研究,并及时与我委价格司沟通。我委将在2003年一季度适当时候召开测算工作会议,讨论进一步完善新测算方案,使这项工作更好地为价格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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