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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要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通过此次年审,较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要结合本次年审换发营运证,掌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情况,对违反《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8号令)(简称8号令)建造的内河运输船舶,一律不得核发营运证;对8号令施行前建造的非标准化的内河运输船舶(分为水泥质、木质船舶,挂桨机船舶和其他未按主尺度系列标准建造的船舶三类)的数量和比例要分别做到心中有数,已便于下一步制定这类船舶淘汰的时间表。 (四)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年审一律不得通过,决不姑息。要严肃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年审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 六、为掌握各地年审工作情况,请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审结束后将本次年审工作的书面总结于2003年6月底前报至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的情况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总结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